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全省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原则
进一步健全依法建设的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影响要素分级监测机制,推动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动态闭环管理,确保安全隐患问题抓早防小。完善既有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和C、D级危险房屋建筑解危整治保障措施,加快推动解危整治工作。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全时管控,政府主导、多方共治,行业监督、分工协作,责权清晰、规范整治”原则。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1.属地政府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推进危房解危和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抓好工作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负责对辖区内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实行网格化、常态化管理,协助相关行业部门做好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2.综合管理部门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完善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规章制度、技术体系,组建专家库,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等工作。
3.行业部门责任。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监督街道、乡镇,依法依规采集信息、确定风险等级、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要求、开展专业辨识、处置损伤损坏部位、进行安全鉴定。对安全鉴定为C、D级的,会同街道、乡镇跟踪督促、指导房屋解危责任人开展危房解危工作。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由相关行业部门指导、监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房屋使用人,依法依规采集信息、确定风险等级、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要求、开展专业辨识、处置损伤损坏部位、进行安全鉴定。对安全鉴定为C、D级属于行业部门直接所辖单位的,指导、监督房屋解危责任人及时开展解危工作;属于非行业部门直接所辖单位的,发挥行业部门职能作用,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进解危工作。
4.五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承担既有房屋建筑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违规建设、工程质量等问题致危责任,履行相关解危修缮、出资义务;建立工程质量回访制度,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5.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房屋使用人责任。应按照设计用途、设计功能、设计荷载合理使用既有房屋建筑,履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改造等日常管理义务,依法依规落实信息采集、风险等级确定、安全风险管控、损伤损坏部位处置、安全鉴定等责任,不得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进行危及房屋安全的活动。
(二)健全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机制
依照《黑龙江省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分级管理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住宅类导则》)、《黑龙江省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风险管控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非住宅类导则》),实施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即在既有房屋建筑日常使用过程中采集基础信息、确定风险等级、落实管控措施、开展专业辨识、处置损伤损坏部位等。
1.基础信息采集。信息采集依托黑龙江省房屋安全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数据填报、审核、汇集,平台信息以全省建筑安全体检已录入既有房屋建筑基本信息为基础,实行动态管理,在日常检查过程中持续补充完善。对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由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所在街道、乡镇开展信息采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房屋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信息采集工作。对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房屋使用人开展信息采集。
2.确定安全评级。依据采集信息情况,按照“随采集、随定级”原则,对既有房屋建筑逐栋分类、确定安全管理评级;已经鉴定为C、D级的既有危险房屋建筑,依法依规解危处置后再进行安全管理评级。对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安全管理评级按照《住宅类导则》划分为管理I级、管理Ⅱ级、管理Ⅲ级、常规管理级4个等级。对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安全管理评级按照《非住宅类导则》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3个等级。
3.分级闭环管控。对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房屋使用人按照《住宅类导则》组织排查、检查,确定为管理I级的重点观察使用并定期排查、确定为管理Ⅱ级的观察使用并定期检查、确定为管理Ⅲ级的正常使用并进行正常检查、确定为常规管理级的正常使用并进行自检自查。对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房屋使用人按照《非住宅类导则》组织排查、检查,确定为高风险等级的监管使用并定期排查、确定为中风险等级的观察使用并进行定期检查、确定为低风险等级的正常使用并进行正常检查。
4.损伤损坏处置。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新增损伤损坏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房屋使用人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辨识,判定损伤损坏程度。判定为严重损伤损坏的须进行安全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的技术处置措施;判定为一般损伤损坏的,可直接采取相应的技术处置措施。对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收集辖区既有房屋建筑新增损伤损坏信息,协调解决专业辨识、安全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有关技术措施落实到位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相关行业部门指导、监督行业领域内既有房屋建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房屋使用人落实技术处置措施,汇总行业领域危险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信息。
(三)扎实做好危险房屋建筑解危工作
1.规范鉴定行为。对存在严重损伤损坏或出现《黑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需进行安全鉴定情形的既有房屋建筑,应当进行安全鉴定。鉴定单位资质和人员应满足有关法规要求,鉴定报告明确危险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等级为C、D级的,鉴定单位需给出“观察使用、处置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等明确处置建议,同时上传平台实行统一赋码管理。鉴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鉴定活动,不得转让鉴定业务,不得伪造鉴定数据,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2.分析致危因素。按照工程建设、日常使用、外部影响等不同因素,分析既有房屋建筑致危原因:工程建设因素。重点研判既有房屋建筑在工程建设阶段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五方主体责任落实等情况对致危的影响程度。既有房屋建筑实施平改坡、外立面改造、增层等改扩建施工的,参照工程建设因素进行研判。日常使用因素。重点研判涉及结构安全点位或部件日常巡查、保养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规定要求,以及相应行为对致危的影响程度。既有房屋建筑实施装饰装修施工的,重点研判是否存在擅自拆改承重结构、增加使用荷载、改变使用功能等情况,以及有关行为对致危的影响程度。外部影响因素。遭受洪水、地震、暴雪等不可抗力侵害的既有房屋建筑,重点研判有关自然灾害对致危的影响程度。人防、管网、地铁等“邻避”工程施工的,重点研判“邻避”工程施工五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工程施工不当或管护不到位对致危的影响程度。
3.研判出资责任。由致危责任人、解危责任人协商确定解危出资责任和比例,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单一原因致危的,依法应由致危责任人承担主要出资责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涉及工程建设、日常使用、外部影响等多种原因致危的,依法由相应致危责任人按责任划分共同承担主要出资责任。对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房屋解危责任人不承担主要出资责任的,应综合考虑既有房屋建筑已投入使用年限、解危后既有房屋建筑功能改善提升等因素,经充分征求意见后,协商确定出资比例;原始资料缺失、致危主体灭失、属于低收入家庭以及因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解危出资责任难以落实的,属地政府应建立救助制度,安排资金用于解危整治;已纳入解危计划的,属地政府应督促解危资金及时到位,对归集的解危资金专户存储,确保专款专用。对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致危责任不明或出资责任难以落实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房屋使用人自筹资金解危。
4.强化解危组织。安全鉴定等级为C、D级的危险房屋建筑,鉴定单位应及时将报告上传平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危险房屋建筑鉴定报告后,及时将《危险房屋解危告知单》送达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房屋使用人,并推送同级相关行业部门,依法启动解危整治程序。对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解危前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编制“一栋一策”解危方案,协调街道、乡镇、有关责任单位、居民召开听证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达成相对一致意见后实施解危。鼓励采取原址翻建形式实施解危整治,支持由项目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等组织成立解危建设开发联合体,具体负责解危前期手续办理、工程图纸设计,统筹组织谋划改造方案等事务。对非住宅类既有房屋建筑,相关行业部门指导、监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房屋使用人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实施解危。
5.创新解危政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人防、地震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创新政策措施支持解危项目建设。依法依规解决解危项目涉及规划调整、土地房产使用性质变更、消防改造和消防审验手续办理等问题,科学确定解危项目适用的消防、防震等技术标准;优化容积率转移或奖励政策,增设电梯等服务性、功能性设施可不计容积率;鼓励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设立用地使用权,建筑间距、建筑退界可按原建筑建设时规范标准执行;完善解危项目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优化原址翻建解危工作模式,充分考虑群众居住条件改善需求,对原居住面积标准不达标或非成套住宅,可适当增加翻建后房屋套内面积,超出面积按照建安成本和地段土地出让评估价格补差。不增加建筑面积、高度且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变更规划用途,不涉及规划调整的,依据危房安全鉴定报告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无需重新办理供地手续,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无法满足现行标准的人防工程部分或在原建设时期未设置人防工程的,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不再补建、无需缴纳易地建设费。有关部门可依据经联评联审确定的解危方案直接办理立项、用地、环评、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优化解危资金支持政策措施,属地政府应统筹解危资金管理,利用财政资金、城市更新或者危旧房改造等政策性资金予以支持。对危险房屋建筑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房屋解危责任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坚决扛起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政治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并将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支持。各级行业部门要将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指导、监督工作放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重要位置,形成做好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合力。
(二)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各地建立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及时受理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隐患问题线索,接受群众监督。持续开展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知识,提高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房屋使用人的安全使用责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
(三)加强责任追究。相关行业部门要落实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工作责任,依法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公开曝光、失信惩戒等有效手段,严肃查处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未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本意见适用范围不包括农村自建房屋建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