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230000MB1998562G200016412300001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实施主体 |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承诺办结时限 | 6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咨询电话 | 0451-87717269 | 监督投诉 | 0451-82268567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受理条件 | 《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办法》(林生规〔2019〕5号) 第七条 除草种和暂免隔离试种植物种类(见附1)以外,引进的其他种类均应当进行隔离试种。申请人应当具有国家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植地,其中,属于科研引进或者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换、交流引进但不具备上述种植条件的申请人,引进的林草种子、苗木应当种植在达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认定条件的种植地。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林草引种检疫申请。其他申请林草引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引进需要隔离试种的种类时,应当向隔离试种地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林草引种检疫申请;引进不需要隔离试种的种类时,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林草引种检疫申请。 第九条 林草引种实行“谁申请谁负责”的责任制度。申请人负责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林草引种检疫时,除提交《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式样见附2)以外,还应当根据以下情况,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属于科研引进以及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进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隔离措施等材料; (二)属于展览引进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展会批准文件、展览期间的管理措施、展览结束后的处理措施,以及展览区域安全性评定等材料; (三)属于首次申请引进的和每年第一次申请引进的,申请人应当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四)属于国内首次引进以及首次引种国家和地区的,为便于及时准确进行审批,申请人可提供拟引进种类在原产地的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的材料;在首次引进隔离试种期满后,申请人应当提交首次引进种类的疫情监测情况的材料。隔离试种成功后,申请人方可再次引进同一种类。 第十一条 根据申请引进种类的不同,申请人还应当符合下列相应要求: (一)属于经营性引进的,申请人应当为从事林草种子苗木进出口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二)引进需要隔离试种种类的,申请人申请引进的种类、数量应当与隔离试种地的试种条件、试种能力一致,严禁超试种条件、试种能力申请引种。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签订的贸易合同、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 ||
办理渠道 | 网上办理 | ||
办理地点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衡山路10号省林业和草原局 生态处33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