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全省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230000MB1998503D2230131036007A0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实施主体 |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咨询电话 | 0451-87979679 | 监督投诉 | 0451-87979616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
受理条件 |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食盐食品生产许可应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应当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保持一致。 | ||
办理渠道 | 网上办理 快递申请 | ||
办理地点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香顺街53号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538室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