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 牡丹江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 层级 | 实施机关 | 跨层级权限责任分工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
| 中央主管 部门 | 省级主管 部门 | 市级主管 部门 | |||||||
|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黑龙江省地方法规设定的在我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331项) | |||||||||
| 1 | 国家发改委 | 省发改委 | 市发改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市级、县级 | 市发改委;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受省政府委托);市经开区(市政府授权) | 市发改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含)-10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含)-3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经省政府授权,享受省级权限 市经开区:经市政府授权,享受市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 《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黑发改规〔2023〕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1号令) 《中共牡丹江市委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牡丹江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意见(试行)》(牡发[2009]12号]) | |
| 2 | 国家能源局 | 省发改委 | 市发改委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发改委;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 市发改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安全作业审批 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作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
| 3 | 国家能源局 | 省发改委 | 市发改委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发改委;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或县级政府指定部门 | 市发改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
| 4 | 国家能源局 | 省发改委 | 市发改委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县级 | 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或县级政府指定部门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
| 5 | 教育部 | 省教育厅 | 市教育局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 | 市教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学校筹设审批 县(市)区教育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 |
| 6 | 教育部 | 省教育厅 | 市教育局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教育局(部分为受省教育厅委托审批,部分为本级审批);县(市)区教育局 | 市教育局(部分为受省教育厅委托审批,部分为本级审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等学校设置审批 县(市)区教育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7 | 教育部 | 省教育厅 | 市教育局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市级 | 市教育局(受省教育厅委托)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8 | 教育部 | 省教育厅 | 市教育局 |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 市级 | 市教育局(受省教育厅委托)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9 | 教育部 | 省教育厅 | 市教育局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县级 | 县(市)区教育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
| 10 | 教育部 | 省教育厅 | 市教育局 | 校车使用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级政府(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承办);县级政府〔由县(市)区教育局会同县(市)区公安局、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承办〕 | 市级政府(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承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申请数量在20辆以上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 县(市)区级政府〔由县(市)区教育局会同县(市)区公安局、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承办〕: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申请数量在20辆以下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
| 11 | 教育部 | 省教育厅 | 市教育局 | 教师资格认定 | 市级、县级 | 市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 | 市教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县(市)区教育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 12 | 教育部 | 省教育厅 | 市教育局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县级、乡级 | 县(市)区教育局;乡镇政府 | 县(市)区教育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乡镇政府: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
| 13 | 科技部 | 省科技厅 | 市科技局 |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 | 市级 | 市科技局 | ——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14 | 科技部 | 省科技厅 | 市科技局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市级 | 市科技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央编办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97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 |
| 15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公务用枪持枪许可 | 市级 | 市公安局(受省公安厅委托)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 |
| 16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县级 | 县(市)区公安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 17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 市级 | 市公安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 18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运输许可 | 市级 | 市公安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 19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携运许可 | 市级 | 市公安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 | |
| 20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弩的制造、销售、购置、进口、运输许可 | 市级 | 市公安局(受省公安厅委托)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21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 | 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行5000人以上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县(市)区公安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行5000人以下、1000人以上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 |
| 22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 | 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行5000人以上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县(市)区公安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行5000人以下、1000人以上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
| 23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级 | 县(市)区公安局 | ——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
| 24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级 | 县(市)区公安局 | ——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
| 25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 市级 | 市公安局(初审) | ——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公通字〔2017〕13号) | |
| 26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保安员证核发 | 市级 | 市公安局 | ——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 27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县级 | 县(市)区公安局 |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 28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 | 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县(市)区公安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办三级、四级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 | |
| 29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县级 | 县(市)区公安局(运达地或者启运地) |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优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19〕218号) | |
| 30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县级 | 县(市)区公安局 |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 31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县级 | 县(市)区公安局(运达地) |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 32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市级 | 市公安局 |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 | |
| 33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市级 | 市公安局 |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 34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市级 | 市公安局 |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 35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县级 | 县(市)区公安局 |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 36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县级 | 县(市)区公安局 |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 |
| 37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 | 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县(市)区公安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
| 38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 | 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县(市)区公安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 39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 县级 | 县(市)区公安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
| 40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 | 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县(市)区公安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
| 41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 | 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县(市)区公安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42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市级、县级 | 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 | 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 县(市)区公安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43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登记 | 市级、县级 | 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 | 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机动车登记 县(市)区公安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机动车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 | |
| 44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市级、县级 | 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 | 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县(市)区公安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 | |
| 45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市级、县级 | 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 | 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县(市)区公安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 | |
| 46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市级、县级 | 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 | 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县(市)区公安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
| 47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 | 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县(市)区公安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
| 48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非机动车登记 | 市级、县级 | 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 | 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非机动车登记 县(市)区公安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非机动车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 49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市级、县级 | 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 | 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县(市)区公安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50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户口迁移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由户口管辖区派出所承办) | 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民迁往边防地区户口迁移审批 县(市)区公安局(由户口管辖区派出所承办):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户口迁移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
| 51 | 公安部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县级 | 县(市)区公安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
| 52 | 国家移民局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普通护照签发 | 市级、县级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受国家移民局委托);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受国家移民局委托)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受国家移民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护照受理、审批签发 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受国家移民局委托):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护照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
| 53 | 国家移民局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市级、县级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受国家移民局委托);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受国家移民局委托)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受国家移民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入境通行证受理、审批签发 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受国家移民局委托):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入境通行证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
| 54 | 国家移民局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市级、县级 | 市公安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 | 市公安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受理、审批签发 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受理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
| 55 | 国家移民局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 | 市级、县级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受理、审批签发 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受理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
| 56 | 国家移民局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市级、县级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受理、审批签发 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受理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 57 | 国家移民局 | 省公安厅 | 市公安局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市级、县级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受理、审批签发 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受理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 58 | 民政部 | 省民政厅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市级、县级 | 市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 | 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社会团体的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县(市)区民政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级社会团体的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 59 | 民政部 | 省民政厅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市级、县级 | 市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 | 市民政局:负责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县(市)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 60 | 民政部 | 省民政厅 | 市民政局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级 | 县(市)区民政局﹝由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实施前置审查﹞ | —— | 《宗教事务条例》 | |
| 61 | 民政部 | 省民政厅 | 市民政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 | 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县(市)区民政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 62 | 民政部 | 省民政厅 | 市民政局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政府;市民政局;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民政局 | 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殡葬管理条例》 | |
| 63 | 民政部 | 省民政厅 | 市民政局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政府(市民政局承办);县(市)政府﹝县(市)民政局承办)﹞ | 市政府(市民政局承办):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县(市)政府﹝县(市)民政局承办﹞: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地名管理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 64 | 司法部 | 省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市级 | 市司法局(受理)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6号)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 65 | 司法部 | 省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 | 市级 | 市司法局(初审,部分受省司法厅委托审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66 | 司法部 | 省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市级 | 市司法局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 67 | 司法部 | 省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市级 | 市司法局(初审,部分受省司法厅委托审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68 | 司法部 | 省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市级 | 市司法局(受省司法厅委托) | ——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69 | 司法部 | 省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 | 市级 | 市司法局(受省司法厅委托) | ——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70 | 司法部 | 省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 市级 | 市司法局(受省司法厅委托)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71 | 司法部 | 省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市级 | 市司法局(受省司法厅委托初审) | ——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72 | 司法部 | 省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 | 市级 | 市司法局(受省司法厅委托初审) | ——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73 | 财政部 | 省财政厅 | 市财政局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 | 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代理记账许可审批 县(市)区财政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代理记账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74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 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高级工(三级)及以下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中级工(四级)及以下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 |
| 75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 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高级工(三级)及以下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审批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中级工(四级)及以下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 |
| 76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 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市属企业、牡丹江高新区、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区企业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市级权限外,工商执照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的所有企业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 |
| 77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 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企业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为本行政区域的非市属企业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 |
| 78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 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为本行政区域的非市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 |
| 79 | 自然资源部 | 省自然资源厅 | 市自然资源局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局;县(市)自然资源局 |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及市属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县(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范围内及其乡(含镇,下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的土地,实行垂直管理 |
| 80 | 自然资源部 | 省自然资源厅 | 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局;县(市)自然资源局 |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县(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范围内及其乡(含镇,下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的土地,实行垂直管理 |
| 81 | 自然资源部 | 省自然资源厅 | 市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 | 市级 | 市自然资源局(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 | ——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 |
| 82 | 自然资源部 | 省自然资源厅 | 市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局;县(市)自然资源局 |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县(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范围内及其乡(含镇,下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的土地,实行垂直管理 |
| 83 | 自然资源部 | 省自然资源厅 | 市自然资源局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局;县(市)自然资源局 |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县(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范围内及其乡(含镇,下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的土地,实行垂直管理 |
| 84 | 自然资源部 | 省自然资源厅 | 市自然资源局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局;县(市)自然资源局 |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县(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范围内及其乡(含镇,下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的土地,实行垂直管理 |
| 85 | 自然资源部 | 省自然资源厅 | 市自然资源局 | 临时用地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局;县(市)自然资源局 |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临时用地审批 县(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范围内及其乡(含镇,下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的土地,实行垂直管理 |
| 86 | 自然资源部 | 省自然资源厅 | 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局;县(市)自然资源局 |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县(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范围内及其乡(含镇,下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的土地,实行垂直管理 |
| 87 | 自然资源部 | 省自然资源厅 | 市自然资源局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局;县(市)自然资源局 |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县(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范围内及其乡(含镇,下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的土地,实行垂直管理 |
| 88 | 国务院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 | 省自然资源厅 | 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局;县(市)自然资源局 |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县(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范围内及其乡(含镇,下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的土地,实行垂直管理 |
| 89 | 国务院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 | 省自然资源厅 | 市自然资源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局;县(市)自然资源局 |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县(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范围内及其乡(含镇,下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的土地,实行垂直管理 |
| 90 | 生态环境部 | 省生态环境厅 | 市生态环境局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生态环境局;县(市)生态环境局 |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影响较小的部分报告表审批”外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县(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影响较小的部分报告表审批具体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
| 91 | 生态环境部 | 省生态环境厅 | 市生态环境局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级 | 市生态环境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 依改革意见不设县级权限 |
| 92 | 生态环境部 | 省生态环境厅 | 市生态环境局 | 排污许可 | 市级 | 市生态环境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依改革意见不设县级权限 |
| 93 | 生态环境部 | 省生态环境厅 | 市生态环境局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市级 | 市生态环境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依改革意见不设县级权限 |
| 94 | 生态环境部 | 省生态环境厅 | 市生态环境局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市级 | 市生态环境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依改革意见不设县级权限 |
| 95 | 生态环境部 | 省生态环境厅 | 市生态环境局 |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 | 市级 | 市生态环境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 96 | 生态环境部 | 省生态环境厅 | 市生态环境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市级 | 市生态环境局 | ——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
| 97 | 生态环境部 | 省生态环境厅 | 市生态环境局 |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 市级 | 市生态环境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
| 98 | 生态环境部 | 省生态环境厅 | 市生态环境局 | 辐射安全许可 | 市级 | 市生态环境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
| 99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市级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 |
| 100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 | 市级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 |
| 101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 市级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 |
| 102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市级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 |
| 103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行政审批局;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开区(市政府授权) |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市经开区(市政府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组建市行政审批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牡政发〔2017〕19号 《中共牡丹江市委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牡丹江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意见(试行)》(牡发[2009]12号])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市(行署,下同)、县(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 |
| 104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许可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不设城区权限。《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
| 105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市级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修正) | |
| 106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市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局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不设城区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 107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市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局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 108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市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不设城区权限。《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 109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市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市级、县级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不设城区权限。《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
| 110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县(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
| 111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市级、县级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县(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城市供水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工作 |
| 112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市级、县级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县(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
| 113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县(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城市供水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工作 |
| 114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燃气经营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燃气管理部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燃气经营许可 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燃气经营许可发放程序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新型气体燃料经营企业、管道燃气企业(含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不设城区权限。《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由所在市(地)和省直管县(市)及省农垦、森工总局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115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燃气管理部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市(含行署,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
| 116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县(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市(含行署,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
| 117 | ———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市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局 | 设置大型户外牌匾的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 118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县(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市(含行署,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
| 119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市自然资源局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局;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范围内及其乡(含镇,下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的土地,实行垂直管理 |
| 120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市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局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城市绿化条例》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
| 121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市自然资源局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文旅局;县(市)历史建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部门) |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文旅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县(市)历史建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 122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市自然资源局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文旅局;县(市)历史建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部门) |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文旅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县(市)历史建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 123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市自然资源局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文旅局;县(市)历史建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部门) |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文旅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县(市)历史建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 124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市级、县级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开区(市政府授权)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市经开区(市政府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中共牡丹江市委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牡丹江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意见(试行)》(牡发[2009]12号])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市(行署,下同)、县(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 |
| 125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市级、县级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开区(市政府授权)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市经开区(市政府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中共牡丹江市委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牡丹江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意见(试行)》(牡发[2009]12号])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市(行署,下同)、县(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 |
| 126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市自然资源局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乡级 | 乡镇政府 | ——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
| 127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市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局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 128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市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局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
| 129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市级、县级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开区(市政府授权)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市经开区(市政府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共牡丹江市委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牡丹江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意见(试行)》(牡发[2009]12号])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市(行署,下同)、县(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 |
| 130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本级立项公路建设项目、重要农村公路项目、林下经济节点对外连接道路、战备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农村公路、林场场部通硬化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 |
| 131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中二级以上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林下经济节点对外连接道路、战备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它农村公路、林场场部通硬化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
| 132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中县道及大型以上桥梁、林下经济节点对外连接道路、战备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它农村公路、林场场部通硬化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 |
| 133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 |
| 134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涉路施工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管公路涉路施工许可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市管公路的涉路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 |
| 135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管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 |
| 136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际、市际、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
| 137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县级 |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
| 138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县级 |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
| 139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市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
| 140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
| 141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
| 142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管内河航道所涉及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市管内河航道所涉及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 |
| 143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立项的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立项的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
| 144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立项的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立项的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
| 145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市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
| 146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 市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
| 147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经营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县(市)交通运输局 |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港口经营许可 县(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不设城区权限。《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
| 148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县(市)交通运输局 |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县(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不设城区权限。《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
| 149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县(市)交通运输局 |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县(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不设城区权限。《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
| 150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县(市)交通运输局 |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县(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不设城区权限。《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
| 151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县(市)交通运输局 |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县(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不设城区权限。《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
| 152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县级 | 县级政府﹝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承办﹞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 153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市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
| 154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 | 市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
| 155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市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 156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 市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 157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县(市)交通运输局 |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县(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 不设城区权限。《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运行单位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 |
| 158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县(市)交通运输局 |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县(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 不设城区权限。《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
| 159 | 交通运输部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县(市)交通运输局 |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县(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 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 |
| 160 | 国家交通战备办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审定 | 市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国防交通条例》 | |
| 161 | 国家交通战备办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市级 | 市交通运输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国防交通条例》 | |
| 162 | 国家交通战备办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交通运输局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交通运输局;县(市)交通运输局 |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县(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国防交通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防交通工作。 |
| 163 | 水利部 | 省水利厅 | 市水务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水务局;县(市)区水利部门 | 市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行政边界的水利工程、同级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或上级文件规定由市水务局审批初步设计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县(市)区水利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同级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及其他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164 | 水利部 | 省水利厅 | 市水务局 | 取水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水务局;县(市)区水利部门 | 市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年取地表水8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00万立方米以上和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 县(市)区水利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年取地表水8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以及县(市)区政府或者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取水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 165 | 水利部 | 省水利厅 | 市水务局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水务局;县(市)区水利部门 | 市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越两个以上县(含县级市)并在同一专区范围内河流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县(市)区水利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长度不超出县境河流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
| 166 | 水利部 | 省水利厅 | 市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水务局;县(市)区水利部门 | 市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越两个以上县(含县级市)并在同一专区范围内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县(市)区水利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长度不超出县境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
| 167 | 水利部 | 省水利厅 | 市水务局 | 河道采砂许可 | 县级 | 县(市)区水利部门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
| 168 | 水利部 | 省水利厅 | 市水务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水务局;县(市)区水利部门 | 市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越两个以上县(市)区项目以及省水利厅授权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县(市)区水利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 169 | 水利部 | 省水利厅 | 市水务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水务局;县(市)区水利部门 | 市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发改部门立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县(市)区水利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级发改部门立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 170 | 水利部 | 省水利厅 | 市水务局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政府(由市水务局承办);县级政府〔由县(市)区水利部门承办〕 | 市政府(由市水务局承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同一专区范围内的河流中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县级政府〔由县(市)区水利部门承办〕: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长度不超出县(市)区境的河流中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 171 | 水利部 | 省水利厅 | 市水务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水务局;县(市)区水利部门 | 市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县(市)区水利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172 | 水利部 | 省水利厅 | 市水务局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水务局;县(市)区水利部门 | 市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同一专区范围内的河流中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县(市)区水利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长度不超出县(市)区境的河流中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173 | 水利部 | 省水利厅 | 市水务局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水务局;县(市)区水利部门 | 市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同一专区范围内的河流中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县(市)区水利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长度不超出县(市)区境的河流中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174 | 水利部 | 省水利厅 | 市水务局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水务局;县(市)区水利部门 | 市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同一专区范围内的河流中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县(市)区水利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长度不超出县(市)区境的河流中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 |
| 175 | 水利部 | 省水利厅 | 市水务局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水务局;县(市)区水利部门 | 市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发改部门立项的大坝建设项目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县(市)区水利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区级发改部门立项的大坝建设项目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
| 176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农业农村局;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申请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申请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 《农药管理条例》 | |
| 177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药广告审查 | 市级、县级 | 市农业农村局;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媒体的农药广告审查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媒体的农药广告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178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兽药经营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农业农村局;县(市)农业农村局 |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和市辖区范围内兽药经营许可审查 县(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经营许可审查(不含兽用生物制品) | 《兽药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 不设城区权限。《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 179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兽药广告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农业农村局;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媒体的兽药广告审批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媒体的兽药广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兽药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 |
| 180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农业农村局;县(市)农业农村局 |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查 县(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条例》第六条设区的市(地)、县种子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
| 181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县级 |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 |
| 182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农业农村局;县(市)农业农村局 |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县(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条例》第六条设区的市(地)、县种子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
| 183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农业农村局;县(市)农业农村局 |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县(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县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
| 184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农业农村局;县(市)农业农村局 |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受理审核 县(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受理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县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
| 185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市级、县级 | 市农业农村局;县(市)农业农村局 |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县(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植物检疫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行政公署、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范围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
| 186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市级、县级 | 市农业农村局;县(市)农业农村局 |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县(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植物检疫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行政公署、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范围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
| 187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县级 |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
| 188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市级、县级 | 市农业农村局;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 |
| 189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级 |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
| 190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动物诊疗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农业农村局;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动物诊疗许可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动物诊疗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8号修正) | |
| 191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县级 |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
| 192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市级 | 市农业农村局 |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
| 193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县级 |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 ———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 194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县级 |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 ———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 195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县级 |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 196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县级 |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 197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市级、县级、乡级 | 市政府(由市农业农村局承办);县级政府〔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或者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办〕;乡镇政府 | 市政府(由市农业农村局承办):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县级政府〔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或者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办〕: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 乡镇政府: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依法组织进行审查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 |
| 198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乡级 | 乡镇政府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199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市级、县级 | 市农业农村局;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 200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农业农村局;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1号) | |
| 201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市级、县级 | 市农业农村局;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
| 202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农业农村局;县(市)农业农村局 |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审核船网工具是否符合控制标准 县(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审核船网工具是否符合控制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实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办法》:市(地)、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
| 203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渔业捕捞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农业农村局;县(市)农业农村局 |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渔业捕捞许可 县(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捕捞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实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办法》:市(地)、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
| 204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农业农村局;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 | |
| 205 | 农业农村部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市级、县级 | 市农业农村局;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正) | |
| 206 | 商务部 | 省商务厅 | 市商务局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市级 | 市商务局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207 | 商务部 | 省商务厅 | 市商务局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市级 | 市商务局(受理)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公布,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正) | |
| 208 | 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港澳办 | 省商务厅 | 市商务局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市级 | 市商务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209 | 文化和旅游部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市文旅局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县级 | 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 210 | 文化和旅游部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市文旅局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县级 | 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 |
| 211 | 文化和旅游部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市文旅局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县级 | 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 212 | 文化和旅游部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市文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县级 | 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 213 | 文化和旅游部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市文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县级 | 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 214 | 文化和旅游部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市文旅局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市级 | 市文旅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 |
| 215 | 国家文物局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市文旅局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政府(由市文旅局承办,征得上一级文物部门同意);县级政府〔由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承办,征得上一级文物部门同意〕 | 市文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 216 | 国家文物局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市文旅局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文旅局;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市文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牡政规〔2021〕1号) | |
| 217 | 国家文物局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市文旅局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政府(由市文旅局承办,征得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县级政府〔由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承办,征得市文旅局同意〕 | 市文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核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 218 | 国家文物局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市文旅局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文旅局;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市文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牡政规〔2021〕1号) | |
| 219 | 国家文物局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市文旅局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文旅局;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市文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 220 | 国家文物局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市文旅局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文旅局;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市文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221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省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市级 | 市卫健委(受省卫生健康委部分委托)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 |
| 222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省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卫健委;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 市卫健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饮用水单位的卫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
| 223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省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卫健委;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 市卫健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5000平方米以上住宿场所;3000平方米以上沐浴场所;3000平方米以上歌舞厅;10000平方米以上商场(超市);700平方米以上游泳场所;2000平方米以上影剧院;三级医疗机构候诊室;市客运总站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
| 224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省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 市级 | 市卫健委(受省卫生健康委部分委托)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 |
| 225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省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市级、县级 | 市卫健委;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 市卫健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医疗机构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226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省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市级、县级 | 市卫健委;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 市卫健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医疗机构的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227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省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卫健委;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 市卫健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 228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省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市级、县级 | 市卫健委;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 市卫健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 229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省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县级 |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 |
| 230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省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卫健委;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 市卫健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医疗机构的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231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省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 |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市级 | 市卫健委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
| 232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省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 | 医师执业注册 | 市级、县级 | 市卫健委;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 市卫健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医疗机构和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 |
| 233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省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县级 |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 ———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
| 234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省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县级 |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 235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省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 |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 市级 | 市卫健委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236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省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 | 护士执业注册 | 市级、县级 | 市卫健委;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 市卫健委:负责市级批准设立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变更、注销、重新注册、补证换证等)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级批准设立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变更、注销、重新注册、补证换证等) | 《护士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 | |
| 237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省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 | 医疗广告审查 | 市级 | 市卫健委(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公布,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修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 |
| 238 | 应急部 | 省应急管理厅 | 市应急管理局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级、县级 | 市应急管理局;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 市应急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及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县区级的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2013〕143号) | |
| 239 | 应急部 | 省应急管理厅 | 市应急管理局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级、县级 | 市应急管理局;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 市应急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及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县区级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 |
| 240 | 应急部 | 省应急管理厅 | 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市级 | 市应急管理局 |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
| 241 | 应急部 | 省应急管理厅 | 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级 | 市应急管理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
| 242 | 应急部 | 省应急管理厅 | 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市级 | 市应急管理局 |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正) | |
| 243 | 应急部 | 省应急管理厅 | 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应急管理局;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述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和变更(其中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隶属于中石油牡丹江销售分公司和中石化牡丹江石油分公司的加油站除外)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
| 244 | 应急部 | 省应急管理厅 | 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级、县级 | 市应急管理局;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 市应急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及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县区级的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245 | 应急部 | 省应急管理厅 | 市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应急管理局;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
| 246 | 应急部 | 省应急管理厅 | 市应急管理局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 市级 | 市应急管理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247 | 应急部 | 省应急管理厅 | 市应急管理局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 市级 | 市应急管理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248 | 市场监管总局 | 省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市级 | 市市场监管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249 | 市场监管总局 | 省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市场监管局;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食品生产许可新办、延续、变更、注销业务审批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新办、延续、变更、注销业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 | |
| 250 | 市场监管总局 | 省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市场监管局;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 | |
| 251 | 市场监管总局 | 省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市场监管局;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
| 252 | 市场监管总局 | 省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市级 | 市市场监管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
| 253 | 市场监管总局 | 省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市级、县级 | 市市场监管局;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不含焊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0号公布,质检总局令第140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 254 | 市场监管总局 | 省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市级、县级 | 市市场监管局;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和县(市)区级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 |
| 255 | 市场监管总局 | 省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市级、县级 | 市市场监管局;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
| 256 | 市场监管总局 | 省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市级 | 市市场监管局(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8号修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257 | 市场监管总局 | 省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市级、县级 | 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经开区(市政府授权) |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资企业登记注册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资企业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及煤矿、镜泊湖景区内的企业登记注册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限责任公司及分支机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联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 市经开区(受市政府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分支机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联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3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组建市行政审批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牡政发[2017]19号) 《中共牡丹江市委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牡丹江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意见(试行)》(牡发[2009]12号) | |
| 258 | 市场监管总局 | 省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县级 |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 ——— |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 |
| 259 | 市场监管总局 | 省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县级 |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 |
| 260 | 广电总局 | 省广播电视局 | 市文旅局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文旅局(受省广电局委托);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初审) | 市文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261 | 广电总局 | 省广播电视局 | 市文旅局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 市级、县级 | 市文旅局;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市文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 262 | 广电总局 | 省广播电视局 | 市文旅局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市级 | 市文旅局(受省广电局委托)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公布,广播电视总局令第9号修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 |
| 263 | 广电总局 | 省广播电视局 | 市文旅局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文旅局(受省广电局委托);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初审) | 市文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初审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 |
| 264 | 体育总局 | 省体育局 | 市体育局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体育局;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 市体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 | |
| 265 | 体育总局 | 省体育局 | 市体育局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体育局;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 市体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民健身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 |
| 266 | 体育总局 | 省体育局 | 市体育局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体育局;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 市体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三个月的及市级管辖的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行政部门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进行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
| 267 | 体育总局 | 省体育局 | 市体育局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体育局;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 市体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两个区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审批;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
| 268 | 新闻出版署 | 省委宣传部 | 市委宣传部 (市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县级 | 县(市)区委宣传部 (县级新闻出版部门) | ——— | 《出版管理条例》 | |
| 269 | 新闻出版署 | 省委宣传部 | 市委宣传部 (市新闻出版局) | 音像制品制作业务许可 | 市级 | 市委宣传部 (市新闻出版局) | ———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270 | 新闻出版署 | 省委宣传部 | 市委宣传部 (市新闻出版局) | 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许可 | 市级 | 市委宣传部 (市新闻出版局) | ———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271 | 新闻出版署 | 省委宣传部 | 市委宣传部 (市新闻出版局) |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市级 | 市委宣传部 (市新闻出版局) | ———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272 | 新闻出版署 | 省委宣传部 | 市委宣传部 (市新闻出版局) |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市级 | 市委宣传部 (市新闻出版局) | ——— | 《印刷业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 |
| 273 | 国家电影局 | 省委宣传部 | 市委宣传部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县级 | 县级电影部门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公布,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1号修正) | |
| 274 | 国家宗教局 |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教育培训活动许可 | 市级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
| 275 | 国家宗教局 |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由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初审〕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初审 | 《宗教事务条例》 | |
| 276 | 国家宗教局 |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级 | 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前置审查 | 《宗教事务条例》 | |
| 277 | 国家宗教局 |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部分为初审,部分为审批)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部分为初审,部分为审批):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进行初审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 |
| 278 | 国家宗教局 |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县级 | 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 | 《宗教事务条例》 | |
| 279 | 国家宗教局 |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 市级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委托)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 |
| 280 | 国家宗教局 |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大型宗教活动许可 | 市级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会同市公安局 | ——— | 《宗教事务条例》 | |
| 281 | 国家宗教局 |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审批 | 市级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委托) | ——— | 《宗教事务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 |
| 282 | 国家宗教局 |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部分为初审,部分为审批)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宗教团体接受境外组织或个人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人民币的)审批 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或个人捐赠(超过十万元人民币的)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
| 283 | 国务院侨办 | 省侨办 | 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市级 | 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 |
| 284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市财政局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市级 | 市金融服务局 | 市金融服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 |
| 285 | 国家能源局 | 省煤管局 | 市应急管理局 |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市级 | 市应急管理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
| 286 | 国家林草局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级、县级 | 市林业和草原局;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市林业和草原局(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良种) 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良种、非良种)(良种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 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非良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县区不同权。《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2年第2号):受省林草局委托的委托机关为牡丹江市林业和草原局和各县(市)林草局办理 |
| 287 | 国家林草局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国家重点保护林草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林业和草原局(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 | 市林业和草原局(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负责市辖区范围内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林草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 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林草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2年第2号):此事项受省林草局委托的委托机关为牡丹江市林业和草原局和各县(市)林草局办理 |
| 288 | 国家林草局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市级、县级 | 市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检疫机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 | 市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市辖区范围内林草植物检疫证书(省外)核发 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省外、省内) 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草植物检疫证书(省内)核发 | 《植物检疫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 县区不同权。《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有关林业主管部门省际间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行政许可权的通知》(黑林草函〔2020〕38号):林草植物检疫证书(省外)核发事项委托机关为牡丹江市林业和草原局和各县(市)林草局办理 |
| 289 | 国家林草局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林业和草原局;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市直属国有林场范围内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所属国有林场、集体林地和其他林地范围内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290 | 国家林草局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林业和草原局;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直属林场范围内建设项目临时征用使用草原许可、一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许可 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临时征用使用草原许可、一千平方米以下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291 | 国家林草局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市级、县级 | 市林业和草原局;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林地和其他林业企业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县区不同权。《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 292 | 国家林草局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林业和草原局;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营利性治沙项目审批 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
| 293 | 国家林草局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市级、县级 | 市林业和草原局(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 | 市林业和草原局(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风景名胜区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2年第2号):此事项受省林草局委托的委托机关为牡丹江市林业和草原局和各县(市)林草局办理 |
| 294 | 国家林草局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市级、县级 | 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莲花湖风景区管理局;雪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 | 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辖范围内风景名胜区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莲花湖风景区管理局:负责管辖范围内风景名胜区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雪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负责管辖范围内风景名胜区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
| 295 | 国家林草局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林业和草原局;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市林业和草原局(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负责市辖区范围内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受省委托) 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县区不同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委托部分有能力承接的设区的市和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余地区仍由省级部门实施 |
| 296 | 国家林草局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市级、县级 | 市林业和草原局(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 | 市林业和草原局(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022年第1号):委托部分有能力承接的设区的市和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余地区仍由省级部门实施 |
| 297 | 国家林草局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林业和草原局(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 | 市林业和草原局(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 县区不同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设区的市级、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 298 | 国家林草局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林业和草原局(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 | 市林业和草原局(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委托部分有能力承接的设区的市和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余地区仍由省级部门实施 |
| 299 | 国家林草局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林业和草原局(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 | 市林业和草原局(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委托部分有能力承接的设区的市和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余地区仍由省级部门实施 |
| 300 | 国家林草局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县级 | 县级政府(由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办);区级政府(由区相关责任部门承办) | ——— |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 |
| 301 | 国家林草局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林业和草原局;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 |
| 302 | 国家林草局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政府(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办);县级政府﹝由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办﹞;市林业和草原局;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市政府(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入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县级政府﹝由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办﹞: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 |
| 303 | 国家林草局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政府(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办);县级政府﹝由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办﹞ | 市政府(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承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县级政府﹝由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办﹞: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
| 304 | 国家中医药局 | 省中医药管理局 | 市卫健委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县级 |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受理并逐级上报)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 |
| 305 | 国家中医药局 | 省中医药管理局 | 市卫健委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市级、县级 | 市卫健委;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 市卫健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医疗机构和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的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医疗机构的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 |
| 306 | 国家中医药局 | 省中医药管理局 | 市卫健委 | 中医医疗广告审查 | 市级 | 市卫健委(受省中医药管理局委托)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 |
| 307 | 国家中医药局 | 省中医药管理局 | 市卫健委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卫健委;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 市卫健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 308 | 国家中医药局 | 省中医药管理局 | 市卫健委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市级、县级 | 市卫健委;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 市卫健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中医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中医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 309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省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卫健委;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 市卫健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批准设立的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的二审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的初审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
| 310 | 国家矿山安监局 | 省应急管理厅 | 市应急管理局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级、县级 | 市应急管理局;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 市应急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及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县区级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2013〕1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21年第1号) | |
| 311 | 国家矿山安监局 | 省应急管理厅或省煤管局 | 市应急管理局 |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市级 | 市应急管理局 |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 |
| 312 | 国家药监局 | 省药监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市场监管局;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
| 313 | 国家药监局 | 省药监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市场监管局;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
| 314 | 国家药监局 | 省药监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市级 | 市市场监管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
| 315 | 国家药监局 | 省药监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跨省级行政区域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市级 | 市市场监管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
| 316 | 国家药监局 | 省药监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 | 市级 | 市市场监管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
| 317 | 国家药监局 | 省药监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 | 市级 | 市市场监管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
| 318 | 国家药监局 | 省药监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许可 | 市级 | 市市场监管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
| 319 | 国家药监局 | 省药监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市级 | 市市场监管局 | ———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
| 320 | 国家药监局 | 省药监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市场监管局;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
| 321 | 国家药监局 | 省药监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 市级 | 市市场监管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
| 322 | 国家药监局 | 省药监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执业药师注册 | 市级 | 市市场监管局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 |
| 323 | 国家药监局 | 省药监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注册审批 | 市级 | 市市场监管局 |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
| 324 | 国家药监局 | 省药监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市级 | 市市场监管局 |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
| 325 | 国家档案局 | 省档案局 | 市档案局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档案局;县(市)区档案局 | 市档案局:负责向市档案馆延期移交档案的审批 县(市)区档案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向本县(市)区档案馆延期移交档案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
| 326 |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省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事业单位登记 | 市级、县级 |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 |
| 327 | 国家人防办 | 省国动办 | 市国动办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国动办;县(市)国动主管部门;市经开区(市政府授权) | 市国动办:负责市辖区范围内(除经开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县(市)国动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市经开区(受市政府授权):负责市经开区范围内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中共牡丹江市委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牡丹江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意见(试行)》(牡发〔2009〕12号)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三条:市(行署)、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 |
| 328 | 国家人防办 | 省国动办 | 市国动办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市级 | 市国动办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省政府令第5号)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 | |
| 329 | ———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供热许可证核发 | 市级、县级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供热主管部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供热许可证核发 县(市)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许可证核发 |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条:市(地,下同)、县(市,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
| 330 | ———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公有房屋改变用途及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拆改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房产部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公有房屋改变用途及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拆改审批 县(市)房产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有房屋改变用途及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拆改审批 | 《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省、市、地、县设置的房产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事业,组织监督实施本条例 |
| 331 | ——— | 省市场监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小餐饮核准 | 县级 |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 ——— |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 |
|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中直、省直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41)项 | |||||||||
| 1 | 自然资源部 |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 市自然资源局 | 地图审核 | 市级 | 市自然资源局 | ——— | 《地图管理条例》 | |
| 2 | 自然资源部 |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 市自然资源局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自然资源局;县(市)自然资源局 |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县(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 不设城区权限。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范围内及其乡(含镇,下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的土地,实行垂直管理 |
| 3 | 交通运输部 | 黑龙江海事局 | 牡丹江海事局 |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 市级 | 牡丹江海事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 |
| 4 | 交通运输部 | 黑龙江海事局 | 牡丹江海事局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 市级、县级 | 牡丹江海事局;镜泊湖海事处;莲花湖海事处 | 牡丹江海事局: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镜泊湖海事处;莲花湖海事处: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 |
| 5 | 交通运输部 | 黑龙江海事局 | 牡丹江海事局 |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 市级 | 牡丹江海事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 |
| 6 | 交通运输部 | 黑龙江海事局 | 牡丹江海事局 |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 市级 | 牡丹江海事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 |
| 7 | 交通运输部 | 黑龙江海事局 | 牡丹江海事局 | 船舶国籍登记 | 市级 | 牡丹江海事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 |
| 8 | 交通运输部 | 黑龙江海事局 | 牡丹江海事局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市级 | 牡丹江海事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 9 | 税务总局 | 省税务局 | 市税务局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县级 | 县(市)区税务局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10 | 应急部 | 省消防救援总队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市级、县级 | 市消防救援支队;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支队级列管单位中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 11 | 中国气象局 | 省气象局 | 市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市级、县级 | 市气象局;县(市)气象局 | 市气象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许可 县(市)气象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许可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
| 12 | 中国气象局 | 省气象局 | 市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市级、县级 | 市气象局;县(市)气象局 | 市气象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 县(市)气象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
| 13 | 中国气象局 | 省气象局 | 市气象局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市级 | 市气象局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7年1月18日中国气象局第33号令公布) | |
| 14 | 中国气象局 | 省气象局 | 市气象局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市级、县级 | 市气象局;县(市)气象局 | 市气象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许可县(市)气象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许可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7年1月18日中国气象局第33号令) | 不设城区权限。《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
| 15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牡丹江监管分局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市级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牡丹江监管分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
| 16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牡丹江监管分局 | 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市级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牡丹江监管分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
| 17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牡丹江监管分局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市级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牡丹江监管分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
| 18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牡丹江监管分局 |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市级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牡丹江监管分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
| 19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牡丹江监管分局 | 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 市级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牡丹江监管分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
| 20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牡丹江监管分局 |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市级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牡丹江监管分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21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牡丹江监管分局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市级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牡丹江监管分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22 | 国家烟草局 | 省烟草专卖局 | 市烟草专卖局 |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 市级 | 市烟草专卖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
| 23 | 国家烟草局 | 省烟草专卖局 | 市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市级、县级 | 市烟草专卖局;县(市)烟草专卖局 | 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延续、变更、歇业、停业、恢复营业、补办的审批 县(市)烟草专卖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延续、变更、歇业、停业、恢复营业、补办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不设城区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 |
| 24 | 国家邮政局 | 省邮政管理局 | 市邮政管理局 | 邮政企业撤销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市级 | 市邮政管理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国家邮政局关于做好下放邮政普遍服务两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国邮发〔2015〕7号) | |
| 25 | 国家邮政局 | 省邮政管理局 | 市邮政管理局 | 邮政企业停限办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 市级 | 市邮政管理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国家邮政局关于做好下放邮政普遍服务两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国邮发〔2015〕7号) | |
| 26 | 国家外汇局 | 国家外汇局黑龙江省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 | 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 | 市级、县级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绥芬河市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宁市支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国家外汇管理局绥芬河市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宁市支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27 | 国家外汇局 | 国家外汇局黑龙江省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 | 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 | 市级、县级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绥芬河市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宁市支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绥芬河市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宁市支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28 | 国家外汇局 | 国家外汇局黑龙江省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 | 经常项目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 市级、县级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绥芬河市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宁市支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办理货物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负责办理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绥芬河市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宁市支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办理货物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负责办理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29 | 国家外汇局 | 国家外汇局黑龙江省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 | 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 市级、县级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绥芬河市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宁市支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的公司外汇补登记;负责办理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绥芬河市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宁市支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的公司外汇补登记;负责办理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30 | 国家外汇局 | 国家外汇局黑龙江省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 |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 市级、县级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绥芬河市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宁市支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办理银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负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币种变更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绥芬河市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宁市支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办理银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负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币种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31 | 国家外汇局 | 国家外汇局黑龙江省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 | 外币现钞提取、出境携带、跨境调运核准 | 市级、县级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绥芬河市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宁市支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办理个人提取规定额度以上外币现钞核准;负责办理个人携带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出境核准;负责办理机构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绥芬河市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宁市支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办理个人提取规定额度以上外币现钞核准;负责办理个人携带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出境核准;负责办理机构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32 | 国家外汇局 | 国家外汇局黑龙江省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 | 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 | 市级、县级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绥芬河市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宁市支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办理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登记;负责办理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负责办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负责办理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负责办理境内机构开展境外衍生业务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绥芬河市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宁市支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登记;负责办理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负责办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负责办理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负责办理境内机构开展境外衍生业务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
| 33 | 国家外汇局 | 国家外汇局黑龙江省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 | 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核准 | 市级、县级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绥芬河市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宁市支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办理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负责办理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登记;负责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登记;负责办理内保外贷登记;负责办理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外债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绥芬河市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宁市支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负责办理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登记;负责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登记;负责办理内保外贷登记;负责办理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外债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34 | 国家外汇局 | 国家外汇局黑龙江省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 | 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核准 | 市级、县级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绥芬河市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宁市支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负责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登记;负责办理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登记;负责办理融资租赁形成对外债权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绥芬河市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宁市支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负责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登记;负责办理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登记;负责办理融资租赁形成对外债权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
| 35 | 国家外汇局 | 国家外汇局黑龙江省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 |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 市级、县级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绥芬河市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宁市支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办理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绥芬河市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宁市支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
| 36 | 国家外汇局 | 国家外汇局黑龙江省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 |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 | 市级、县级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绥芬河市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宁市支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办理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负责办理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负责办理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负责办理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绥芬河市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宁市支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办理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负责办理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负责办理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负责办理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
| 37 | 国家外汇局 | 国家外汇局黑龙江省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 | 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 市级、县级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绥芬河市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宁市支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办理银行分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负责办理银行支行(含农村信用社)及下辖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负责办理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或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国家外汇管理局绥芬河市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宁市支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办理银行分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负责办理银行支行(含农村信用社)及下辖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负责办理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或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
| 38 | 国家外汇局 | 国家外汇局黑龙江省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 |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 市级、县级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绥芬河市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宁市支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牡丹江市分局:负责市辖区范围权限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国家外汇管理局绥芬河市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宁市支局: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
| 39 | 国家移民局 | 黑龙江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 市公安局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市级、县级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 |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指导县(市)区公安局核发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40 | 国家移民局 | 黑龙江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 牡丹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入境枪支、弹药携运许可 | 牡丹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 ||
| 41 | 安全部 | 省国家安全厅 | 市国家安全局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市级 | 市国家安全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