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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日期: 2023-07-12 22:23:14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平房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主管部门事项名称实施层级实施机关
中央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食品生产许可新办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19年12月23日修正)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续权限内食品生产许可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19年12月23日修正)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生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19年12月23日修正)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食品生产许可变更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19年12月23日修正)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食品生产许可变更食品类别或品种明细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19年12月23日修正)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19年12月23日修正)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食品生产许可变更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19年12月23日修正)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食品生产许可迁址,或增加生产场地、外设仓库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19年12月23日修正)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食品生产许可注销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19年12月23日修正)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1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首次申请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4.《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审查细则(试行)》。
1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变更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主体业态、变更经营项目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4.《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审查细则(试行)》。
1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延续许可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4.《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审查细则(试行)》。
1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补办许可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4.《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审查细则(试行)》。
1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注销许可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4.《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审查细则(试行)》。
1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
(销售类)首次申请
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4.《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审查细则(试行)》。
1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
(销售类)变更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主体业态、变更经营项目
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4.《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审查细则(试行)》。
1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
(销售类)注销
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4.《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审查细则(试行)》。
1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
(销售类)补办
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4.《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审查细则(试行)》。
1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
(销售类)延续
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4.《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审查细则(试行)》。
2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变更审批类别或品种明细)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年10月19日通过):第四十六条 申请小作坊生产核准的,应当向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生产核准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生产核准,并发放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小作坊生产核准证的式样、编号规则、专用标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小作坊生产核准证有效期为二年。小作坊应当在其生产场所门前的显著位置悬挂牌匾。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2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新办)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年10月19日通过):第四十六条 申请小作坊生产核准的,应当向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生产核准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生产核准,并发放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小作坊生产核准证的式样、编号规则、专用标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小作坊生产核准证有效期为二年。小作坊应当在其生产场所门前的显著位置悬挂牌匾。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2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变更工艺设备布局或工艺流程)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年10月19日通过):第四十六条 申请小作坊生产核准的,应当向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生产核准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生产核准,并发放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小作坊生产核准证的式样、编号规则、专用标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小作坊生产核准证有效期为二年。小作坊应当在其生产场所门前的显著位置悬挂牌匾。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2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迁址或增加生产场地、外设仓库)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年10月19日通过):第四十六条 申请小作坊生产核准的,应当向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生产核准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生产核准,并发放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小作坊生产核准证的式样、编号规则、专用标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小作坊生产核准证有效期为二年。小作坊应当在其生产场所门前的显著位置悬挂牌匾。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2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变更主要生产设备)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年10月19日通过):第四十六条 申请小作坊生产核准的,应当向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生产核准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生产核准,并发放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小作坊生产核准证的式样、编号规则、专用标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小作坊生产核准证有效期为二年。小作坊应当在其生产场所门前的显著位置悬挂牌匾。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2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变更食品生产者、负责人名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年10月19日通过):第四十六条 申请小作坊生产核准的,应当向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生产核准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生产核准,并发放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小作坊生产核准证的式样、编号规则、专用标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小作坊生产核准证有效期为二年。小作坊应当在其生产场所门前的显著位置悬挂牌匾。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2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变更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年10月19日通过):第四十六条 申请小作坊生产核准的,应当向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生产核准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生产核准,并发放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小作坊生产核准证的式样、编号规则、专用标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小作坊生产核准证有效期为二年。小作坊应当在其生产场所门前的显著位置悬挂牌匾。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2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延续)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年10月19日通过):第四十六条 申请小作坊生产核准的,应当向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生产核准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生产核准,并发放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小作坊生产核准证的式样、编号规则、专用标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小作坊生产核准证有效期为二年。小作坊应当在其生产场所门前的显著位置悬挂牌匾。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2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办食品小经营核准(销售类)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年10月19日通过,2016年12月21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一)食品生产、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   (三)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和食品小经营核准证。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分别适用本条例第六章第一节至第三节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规定。   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办食品小经营核准(制售类)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年10月19日通过,2016年12月21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一)食品生产、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   (三)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和食品小经营核准证。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分别适用本条例第六章第一节至第三节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规定。   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食品小经营核准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年10月19日通过,2016年12月21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一)食品生产、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   (三)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和食品小经营核准证。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分别适用本条例第六章第一节至第三节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规定。   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补办食品小经营核准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年10月19日通过,2016年12月21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一)食品生产、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   (三)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和食品小经营核准证。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分别适用本条例第六章第一节至第三节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规定。   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续食品小经营核准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年10月19日通过,2016年12月21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一)食品生产、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   (三)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和食品小经营核准证。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分别适用本条例第六章第一节至第三节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规定。   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年10月19日通过,2016年12月21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一)食品生产、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   (三)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和食品小经营核准证。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分别适用本条例第六章第一节至第三节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规定。   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台(套)办理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20)。
3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废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20)。
3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停用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20)。
3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变更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20)。
3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变更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20)。
3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台(套)办理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20)。
4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改造变更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20)。
4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的变更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20)。
4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装变更(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20)。
4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更名变更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20)。
4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装变更(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20)。
4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操作人员证办理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ZSG Z6001-2019)、《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信息化管理的通知》(黑质技监特发(2016)135号)等。
4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操作人员复审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ZSG Z6001-2019)、《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信息化管理的通知》(黑质技监特发(2016)135号)等。
4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操作人员补换证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ZSG Z6001-2019)、《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信息化管理的通知》(黑质技监特发(2016)135号)等。
4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个体工商户登记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个体工商户登记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个体工商户登记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公司设立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5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分公司设立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5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公司变更(备案)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5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分公司变更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5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公司注销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5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分公司注销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5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5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5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6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公司撤销变更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6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6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6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6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非公司企业法人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6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6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6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6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6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7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7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7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7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7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7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7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7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7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7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8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8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8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8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8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8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8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8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哈尔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8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8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9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91国家药监局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零售)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六条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92国家药监局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零售)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六条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93国家药监局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零售)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六条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94国家药监局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发(零售)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六条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95国家药监局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零售)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六条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
96国家药监局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97国家药监局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98国家药监局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99国家药监局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买使用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100国家药监局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101国家药监局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10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企业核准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10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动车安检机构计量认证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10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耐火材料产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10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10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相关产品(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10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10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10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11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限内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111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哈尔滨市教育局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章设立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三、依法审批登记。(六)严格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112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哈尔滨市教育局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区县级平房区教育局教育一科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4.《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九条第四款。
5.《黑龙江省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黑龙江省民办普通中小学设置标准(黑教联〔2010〕11号文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113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哈尔滨市教育局民办小学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区县级平房区教育局教育一科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5.《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九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四)实施中等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学校和学前教育学校的设立,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规定审批...。”
114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哈尔滨市教育局民办初中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区县级平房区教育局教育一科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5.《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九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四)实施中等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学校和学前教育学校的设立,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规定审批...。”
115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哈尔滨市教育局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区县级平房区教育局教育二科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4.《黑龙江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及审批管理办法》(黑教联〔2016〕36号文件)第五条、第七条。
5.《黑龙江省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黑教联〔2010〕11号文件)黑龙江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116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哈尔滨市教育局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设立审批(区级)区县级平房区教育局1.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2.《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117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哈尔滨市教育局校车使用许可设区的市级、县级平房区教育局《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118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哈尔滨市教育局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县级、乡级平房区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1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黑龙江省文化旅游厅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区县级平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章
12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黑龙江省文化旅游厅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审批区县级平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章。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黑龙江省文化旅游厅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娱乐场所(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区县级平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第158项将“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下放至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黑龙江省文化旅游厅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审批区县级平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黑龙江省文化旅游厅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区县级平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12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黑龙江省文化旅游厅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审批 区县级平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
12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黑龙江省文化旅游厅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区县级平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12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黑龙江省文化旅游厅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区县级平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127国家体育总局黑龙江省体育局哈尔滨市体育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区县级平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12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黑龙江省文化旅游厅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区县级平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12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黑龙江省文化旅游厅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同意区县级平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130国家体育总局黑龙江省体育局哈尔滨市体育局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审批区县级平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2018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黑龙江省文化旅游厅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营业性演出审批区县级平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2018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132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许可区县级平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201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13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乙种)审批区县级平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201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13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黑龙江省文化旅游厅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外国表演团体或者个人营业性演出审批区县级平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201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
13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黑龙江省文化旅游厅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区县级平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202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136民政部黑龙江省民政厅哈尔滨市民政局权限内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发布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版)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37民政部黑龙江省民政厅哈尔滨市民政局权限内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发布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版)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138民政部黑龙江省民政厅哈尔滨市民政局权限内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发布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版)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39民政部黑龙江省民政厅哈尔滨市民政局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发布施行)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140民政部黑龙江省民政厅哈尔滨市民政局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发布施行)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141民政部黑龙江省民政厅哈尔滨市民政局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发布施行)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142民政部黑龙江省民政厅哈尔滨市民政局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143民政部黑龙江省民政厅哈尔滨市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民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144民政部黑龙江省民政厅哈尔滨市民政局存量社会团体慈善组织认定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民政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2.《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145民政部黑龙江省民政厅哈尔滨市民政局存量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认定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民政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2.《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146民政部黑龙江省民政厅哈尔滨市民政局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民政局《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2021年修订)第十二条 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岛礁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等居民点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其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二)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三)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147民政部省民政厅哈尔滨市民政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民政局第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准予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148民政部省民政厅哈尔滨市民政局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民政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14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区县级平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15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区县级平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15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区县级平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15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区县级平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政府3号令
15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设区的市级、县级平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1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154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155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
156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经营许可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57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58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限内河道采砂许可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159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限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160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61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限内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162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限内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报政府批准)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63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64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165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限内用水计划调整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166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限内江河及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167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168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169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170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热许可证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第一批下放476项事权的通知(哈政规[2020]8号)
171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分新、改、扩建供热工程审批(非跨区)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第一批下放476项事权的通知(哈政规[2020]8号)
172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173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
174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
175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176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燃气经营许可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将燃气行政权力事项下放至平房区(哈经开区)的函哈建函[2017]740号
177水利部省水利厅哈尔滨市水务局权限内河道采砂许可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第一批下放476项事权的通知(哈政规〔2020〕8号)
178水利部省水利厅哈尔滨市水务局权限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第一批下放476项事权的通知(哈政规〔2020〕8号)
179水利部省水利厅哈尔滨市水务局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第一批下放476项事权的通知(哈政规〔2020〕8号)
180水利部省水利厅哈尔滨市水务局权限内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第一批下放476项事权的通知(哈政规〔2020〕8号)
181水利部省水利厅哈尔滨市水务局权限内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报政府批准)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第一批下放476项事权的通知(哈政规〔2020〕8号)
182水利部省水利厅哈尔滨市水务局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第一批下放476项事权的通知(哈政规〔2020〕8号)
183水利部省水利厅哈尔滨市水务局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第一批下放476项事权的通知(哈政规〔2020〕8号)
184水利部省水利厅哈尔滨市水务局权限内用水计划调整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第一批下放476项事权的通知(哈政规〔2020〕8号)
185水利部省水利厅哈尔滨市水务局权限内江河及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区放权”改革第一批下放76项事权的通知(哈政规〔2018〕14号)
186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第一批下放476项事权的通知(哈政规〔2020〕8号)
187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和哈南工业新城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2月4日)
188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热许可证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第一批下放476项事权的通知(哈政规[2020]8号)
189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分新、改、扩建供热工程审批(非跨区)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第一批下放476项事权的通知(哈政规[2020]8号)
190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201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1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交人防管理职权的函》(哈人防函[2020]381号
192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交人防管理职权的函》(哈人防函[2020]381号
193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区县级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94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设区的市级、区、县(市)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195水利部省水利厅哈尔滨市水务局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设区的市级、区、县(市)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96水利部省水利厅哈尔滨市水务局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设区的市级、区、县(市)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7水利部省水利厅哈尔滨市水务局坝顶兼做公路审批设区的市级、区、县(市)级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8新闻出版署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中共哈尔滨市委宣传部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区县级中共哈尔滨市平房区委宣传部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199国家电影局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中共哈尔滨市委宣传部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区县级中共哈尔滨市平房区委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00新闻出版署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中共哈尔滨市委宣传部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区县级中共哈尔滨市平房区委宣传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第一批下放476项事权的通知哈政规〔2020〕8号
201新闻出版署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中共哈尔滨市委宣传部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区县级中共哈尔滨市平房区委宣传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第一批下放476项事权的通知哈政规〔2020〕9号
202新闻出版署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中共哈尔滨市委宣传部音像制品制作业务许可区县级中共哈尔滨市平房区委宣传部《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203新闻出版署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中共哈尔滨市委宣传部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许可区县级中共哈尔滨市平房区委宣传部《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204新闻出版署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中共哈尔滨市委宣传部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区县级中共哈尔滨市平房区委宣传部《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205国家卫生健康委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06国家卫生健康委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卫生健康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07国家卫生健康委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卫生健康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208国家卫生健康委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卫生健康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209国家卫生健康委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卫生健康局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第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10国家卫生健康委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11国家卫生健康委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12国家卫生健康委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213国家卫生健康委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14国家卫生健康委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医师执业注册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215国家卫生健康委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卫生健康局《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16国家卫生健康委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护士执业注册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卫生健康局《护士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217国家卫生健康委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医疗广告审查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公布,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修正)
218国家卫生健康委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的备案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卫生健康局哈政规【2020】8号
219国家卫生健康委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卫生健康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00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黑龙江省政府第5号令,下放行政许可表第7项)。
220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建厅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城市管理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21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建厅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城市管理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
222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建厅哈尔滨市城管局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绿化条例》
223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建厅哈尔滨市城管局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城市管理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24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建厅哈尔滨市城管局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城市管理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25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建厅哈尔滨市城管局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26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建厅哈尔滨市城管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城市管理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0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227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建厅哈尔滨市城管局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城市管理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道路管理条例》
228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建厅哈尔滨市城管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城市管理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1年3月2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
229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建厅哈尔滨市城管局设置大型户外牌匾的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城市管理局《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30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建厅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城市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31国家宗教局黑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哈尔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区县级中共哈尔滨市平房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哈尔滨市平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本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32国家宗教局黑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哈尔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区县级中共哈尔滨市平房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哈尔滨市平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233国家宗教局黑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哈尔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区县级中共哈尔滨市平房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哈尔滨市平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234国家宗教局黑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哈尔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区县级中共哈尔滨市平房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哈尔滨市平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235国家宗教局黑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哈尔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设区的市级、县级中共哈尔滨市平房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哈尔滨市平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236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变更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七条 、 第八条 ;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政府令1号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14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七条 。
237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变更品种、数量)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七条 、 第八条 ;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政府令1号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14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七条 。
238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变更品种主要流向)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七条 、 第八条 ;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政府令1号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14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七条 。
239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延期)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七条 、 第八条 ;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政府令1号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14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七条 。
240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政府令1号附件;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八条。
241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单位名称)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政府令1号附件;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八条。
242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政府令1号附件;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八条。
243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许可品种、数量)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政府令1号附件;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八条。
244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许可品种主要流向)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政府令1号附件;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八条。
245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政府令1号附件;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八条。
246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首次)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1号,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六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章、第三章。
247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延期)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1号,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六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章、第三章。
248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变更企业名称)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1号,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六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章、第三章。
249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变更主要负责人)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1号,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六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章、第三章。
250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变更注册地址)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1号,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六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章、第三章。
251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章、第三章。
252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五条。
253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五条。
254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企业名称)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五条
255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主要负责人)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五条。
256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注册地址)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五条。
257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首次)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455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九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
258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延期)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455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九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
259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变更企业法人)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455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九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
260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变更企业名称)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455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九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
261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变更注册地址)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455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九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
262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三十条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18项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
263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三十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
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安监发〔2015〕40号)。
264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1号,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十二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安监发〔2015〕40号)。
265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455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九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
266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2015年修正)第十二条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13项
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省政府令第5号)附件:省政府相关部门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表第12项。
267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2015年修正)第十二条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13项
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省政府令第5号)附件:省政府相关部门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表第12项。
268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首次)
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第397号令,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令修正)第二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根据2015年5月26日原国家安监总局第78号令修正)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13项
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省政府令第5号)附件:省政府相关部门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表第11项。
269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延期)
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第397号令,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令修正)第二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根据2015年5月26日原国家安监总局第78号令修正)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13项
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省政府令第5号)附件:省政府相关部门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表第11项。
270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主要负责人)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第397号令,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令修正)第二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根据2015年5月26日原国家安监总局第78号令修正)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13项
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省政府令第5号)附件:省政府相关部门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表第11项。
271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企业名称)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272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注册地址)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273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经济类型)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274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许可范围)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275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安监总局令第40号,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23条第一款。
276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通过,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公布,自2014年12月2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4月1日发布,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277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78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三条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
279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三条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
280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经调查属实的安全
生产举报案件,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的奖励
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事项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2.实施机构依据: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3.办理条件依据:《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第六条 4.办理程序依据:《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81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延期)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455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九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
282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变更企业法人)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455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九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
283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变更企业名称)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455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九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
284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变更注册地址)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455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九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
285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三十条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附件: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18项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
286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审查区县级平房、松北应急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287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审查区县级平房、松北应急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288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审查(许可范围)区县级平房、松北应急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289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审查(注册地址)区县级平房、松北应急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290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审查(经济类型)区县级平房、松北应急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291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审查(企业名称)区县级平房、松北应急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292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审查(主要负责人)区县级平房、松北应急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293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
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2015年修正)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294国家应急部省应急厅哈尔滨市应急局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
审查
区县级平房区应急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2015年修正)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295国家财政部黑龙江省财政厅哈尔滨市财政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29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金融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哈尔滨新区升级审批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2018年11月13日通过)第239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实施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二章、第三章
297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金融局融资担保法人机构设立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金融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哈尔滨新区升级审批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2018年11月13日通过)第240项: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
实施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6月21日通过)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98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金融局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金融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哈尔滨新区升级审批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2018年11月13日通过)第240项: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
实施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6月21日通过)第九条
299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金融局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金融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哈尔滨新区升级审批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2018年11月13日通过)第240项: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
实施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6月21日通过)第九条
300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金融局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金融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哈尔滨新区升级审批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2018年11月13日通过)第240项: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
实施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6月21日通过)第十条
30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发展和改革局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30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发展和改革局1.《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和调整赋予哈尔滨新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30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发展和改革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304国家能源局省发改委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审批区县级 平房区工业信息科技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
305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农药经营许可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条例》
306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农药广告审查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07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
308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植物检疫条例》
309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植物检疫条例》
310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11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312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13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314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15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16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317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水产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318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319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320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渔业船舶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321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条;                                3.《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 ;       4.《渔业捕捞许可规定》 第三条、第五条;                                 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 做好新版证书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6.《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及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22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渔业船舶员职务证核发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323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渔业船舶普通(职务)船员证书核发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324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捕捞许可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25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326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跨市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养殖核发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327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328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捕捞许可 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329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
330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正)
331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建设替代工程)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332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灌溉取水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
333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无替代工程)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334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兽药经营许可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兽药管理条例》
335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兽药管理条例》
336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337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兽药管理条例》
338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339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340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生鲜乳收购许可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41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342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非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兽药管理条例》
343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44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45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
346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林草局哈尔滨市林草局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47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林草局哈尔滨市林草局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48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林草局哈尔滨市林草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49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林草局哈尔滨市林草局国家重点保护林草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50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林草局哈尔滨市林草局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植物检疫条例》
35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林草局哈尔滨市林草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35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林草局哈尔滨市林草局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35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林草局哈尔滨市林草局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风景名胜区条例》
35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林草局哈尔滨市林草局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   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风景名胜区条例》
35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林草局哈尔滨市林草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56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林草局哈尔滨市林草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357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林草局哈尔滨市林草局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358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林草局哈尔滨市林草局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359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林草局哈尔滨市林草局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360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林草局哈尔滨市林草局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森林防火条例》
2.《草原防火条例》
36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林草局哈尔滨市林草局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森林防火条例》
2.《草原防火条例》
36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林草局哈尔滨市林草局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森林防火条例》
2.《草原防火条例》
36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林草局哈尔滨市林草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364农业农村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区县级哈尔滨市平房区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孙胜金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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