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公示
标题
申请办理补充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关联事项:离退休待遇发放信息维护)
留言时间
2024年2月12日
留言内容
依据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修正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我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并没有查询到补充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现申请办理补充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
2024年2月18日
回复内容
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2021年第6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处理; (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